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2018年7月25日因谎报案情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干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组建微信群,并在群内组织姚某某、周某某、严某某、朱某某等21人通过“**棋牌圈子”软件以“跑得快”、“平湖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干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1892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干伟某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892元。
本院认为,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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