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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干某甲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干某甲,曾用名干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干某甲曾因吸毒,2010年4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千元罚款。被不起诉人干某甲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干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干某甲酒后驾驶苏GH****号小型汽车,沿连云区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山BRT车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干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mg/100mL。被不起诉人干某甲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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