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丁,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4月2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罗俊,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丁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平某丁等人在村组长平某甲的组织下,以要收回本村田地租给文山人种三七为由,携带镰刀、砍刀等,到陆良县板桥镇大桥村委会大桥山上“黄家坟”地块,对王某某种植的核桃树、萝卜、白菜进行砍伐、毁坏。经查,王某某家被砍伐核桃树共计110棵,被毁坏萝卜及白菜共计600平方米。经价格认定,被毁坏的核桃树及白菜、萝卜共价值人民币120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平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平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起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