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4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未实际经营的仙桃市**店,在获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对公账户后,平某某将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在内的全套资料卖给张某某(已起诉),获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营业执照等;2.工商登记信息等;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5.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犯罪嫌疑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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