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2********,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阳云岩***养生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颜某某,男性,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03783****。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因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因为开展业务需要,伪造了“贵州****学院”、“**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贵州***有限公司”等17枚印章。2019年11月4日12时许,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巡防队员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环线附近设卡盘查时,在罗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贵A****3白色大众轿车上查获平某某伪造的上述17枚印章。其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和“贵州****学院”印章属事业单位印章,“贵州****有限公司”等13枚印章属公司印章,“贵州**家具有限公司”、“贵州**家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枚印章无公司登记注册信息。现平某某已取得本案所有被伪造印章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