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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321989********,苗族,大学本科文化,三都县都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事业编),家住三都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潘阳珊,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JNZ321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三都县三合街道老虎洞往三都县城方向行驶,21时19分许行驶三都县三合街道金桥商业街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黔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平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有效,行驶距离较短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血样酒精含量较低,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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