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地河北省容城县城关镇***村楼***街***号,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园中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许,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东二环永辰园全羊馆吃饭、饮酒,21时54分找代驾驾驶冀******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至未来城五四东路北侧便道,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平某某为寻找停车位,酒后驾驶该车沿锦湖北街由南向北行驶50米左右,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酒后挪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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