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系**监狱**,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某、曲某某、芦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包头市**娱乐厅(以下简称:**娱乐厅)于2016年9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网吧、台球、动漫游戏厅。包头市**娱乐厅的14种68台游戏游艺设备分别在包头市青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登记,在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备案,在自由路派出所进行案卷归档。**娱乐厅法人:张某某,朱某某、李某乙为股东,曲某某为会计、王某某为店长、李某甲为动漫游戏厅主管;平某某系朱某某的妹夫,其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期间,为股东讲解法律知识;芦某某经常去动漫游戏厅消费,并通过倒卖游戏币赚钱,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倒卖游戏币的行为与**娱乐厅经营人员有关。**娱乐厅中动漫游戏厅有“拼拼乐”、“超级快打3”等7种共17台大型彩票类游戏机,参与打游戏的顾客从游戏厅吧台处办理实名登记会员卡,每充100元送10颗币,充200元送30颗币,充300元送40颗币,充400元送60颗币或从币机购买游戏币。顾客选好机器后,由游戏厅工作人员将币投入游戏机,顾客赢得游戏后,找服务人员兑换成相应的彩票,顾客再将彩票换成积分充到会员卡里。积分可用来兑换游戏币、上网费、打台球费、兑换300元以下奖品。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查封该游戏厅,扣押现金人民币24500元(后经核实为网吧、台球厅收入),抓获在该游戏厅打游戏顾客17人。经包头市公安局认定,从**娱乐厅扣押的游戏机均不具有赌博功能。
本院认为,因扣押的电子游戏机均不能认定具有赌博功能,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形,即平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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