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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2********,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乡期路**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弯刀和手锯将位于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处的杉树砍伐后出售给他人。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某某砍伐的林木蓄积21.8立方米,材积13.1立方米。

2020年9月28日,经蒙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平某某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补植复绿涉案林地,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不需要对平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蒙自市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处扣押的手锯一把、弯刀一把由该局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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