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号院**号楼,工作单位山西省长治市惠丰医院。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在**网站发布出售布偶猫的虚假事实,以“居鹿夫人”的微信名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买卖协议。2019年8月7日,被害人于某某通过咸鱼网站给被不起诉人平某某转账人民币7000元。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在收到款项后将被害人于某某拉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平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积极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述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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