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3********,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队**号**室。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12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20日、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1日、3月21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外债,名下无任何可处置的资产,且与多家烟花爆竹供销社发生了经济纠纷,被浏阳市人民法院、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不断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不同生产产家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获利。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在没有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虚构云南省楚雄市大姚县烟花爆竹销售公司老板的身份从浏阳市**烟花厂的喻某某手中以货到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采购鞭炮5车。2018年2月份至4月份,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指派货车司机王某某到浏阳市**镇承运两车价值20余万元鞭炮至云南后,支付部分货款共计13万元。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平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喻某某处骗取了3车价值30余万元鞭炮至云南后,拒绝支付货款,并采用逃避、拖延的方式拒绝与喻某某见面。将货物销售所得用于支付债务及利息、看病、生活开支等消费,恶意造成债务纠纷,共计骗取喻某某烟花爆竹价值434872元。
2、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在没有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云南省楚雄市大姚县有烟花爆竹销售公司,2017年11月共计从李某某处购买4车鞭炮,欺骗李某某陆续发了共计59万余元的鞭炮给平某某,但平某某只支付了18万元货款,将销售所得用于支付自己的债务及利息、看病、生活开支等。李某某在多次催款后,平某某采用逃避、拖延的方法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平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平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二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平某某犯诈骗罪。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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