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0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挖掘机老板胡某某在接受雇主唐某某的雇佣后,安排被不起诉人平某某单独前往仙桃市**办事处**村**园林内,使用由胡某某提供的一台黄色“零工75”型挖掘机对**园林内的树苗进行转运。当日14时40分许,平某某在明知没有安全引导员的情况下,独自驾驶挖掘机在**园林内进行作业,当平某某驾驶挖掘机转盘进行转向作业时,挖掘机转盘尾部将行走到挖掘机右后侧的卢某甲挤压到右侧桂花树上,卢某甲被夹在挖掘机和桂花树之间受伤,随后卢某甲被送往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甲因胸腹部外伤致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平某某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干河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10日,平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甲的近亲属经济补偿费16万元,并取得卢某甲女儿卢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卢某丙等人的证言;3. 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