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550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潭*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平某甲至平湖市**镇***村**潭*号被害人平某乙家门口,因邻里纠纷与平某乙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平某甲在未经被害人平某乙允许的情况下,采用踹门的手段强行进入被害人平某乙家中,后报警案发。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平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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