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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平某甲,曾用名平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弥勒市**镇**栋**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平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弥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至12月间,平某甲明知自己承包经营位于**镇**村委**村小组马鞍山桉树地系林地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将地中的桉树桩挖出,未经办理过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栽种核桃后以已经跟林业部门报告过可套种矮棵作物为由,将其承包的林地转租给他人栽种三七。

经鉴定:位于弥勒市**镇**村委**村小组“马鞍山”小地名占用林地的现场总面积为881.7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52.14亩;无立木林地面积324.24亩;灌木林地面积5.41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弥勒市**镇**村委**村小组、某某镇某某委会某某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无立木林地、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树种为桉树、栎树、萌生栎、车槡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平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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