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单位平江县**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55807653G,于2012年10月18日成立,原法定代表人为邹某某,2018年8月1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邓某某,现注册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区**安置小区。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系**公司股东。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平江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被告单位平江县**矿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长石开采、收购、加工、销售;矿山机械设备销售。2011年,邹某某(另案起诉)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何某某等挖机司机,在本县**乡**村**岭处修建洗石场,占用该处的山林,作为被告单位平江县**矿业有限公司洗石所用。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时任被告单位平江县**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未在临时征占用地审批范围内占用林地,在本县**乡**村**开采长石矿、修建尾砂库。经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单位平江县**矿业有限公司在**乡鹿**村**占用林地面积为14.63亩,为灌木林地,林地均破坏程度严重,难以恢复植被。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单位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后被被告单位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为9.6亩。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两份鉴定意见的不同鉴定结论导致认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平江县**矿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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