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年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年某某酒后驾驶豫QG****轻型栏板货车,沿平舆县城洪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河路东段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425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49mg/100ml。该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