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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年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年某乙与其丈夫年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后回到娘家,2019年5月1日19时许,年某甲去岷县闾井镇闾井村岳母王某某家中接其妻子年某乙回家时,被王某某阻拦,年某甲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后用拳脚在其身上踢打,并在左腿上猛踏一脚,致使王某某头部损伤、胸壁软组织挫伤,左外踝骨折,经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年某甲赔偿王某某医疗费及赔偿金18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亲属间家庭矛盾引发,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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