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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刑不诉〔2023〕9号

被不起诉人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21973********,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木里县,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7月24日由木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本案由木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将4副刺网放在木里县俄亚大村东义河中,次日收网时,捕获短须裂腹鱼6条。2023年5月25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在回家的途中,在俄亚大村1组古若处被木里公安局民警设卡盘查时被抓获,现场扣押短须裂腹鱼6条、刺网4张。

经木里县农业农村局对被不起诉人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捕捞渔具、渔获物、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认定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年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捕获物为非保护动物级别;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经济价值为942.6元。

根据木里县人民政府(木府发【2020】27号)《木里县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的通告》的通知规定和要求:木里县禁止捕渔范围为全县天然水域,禁捕时间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年某某于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年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木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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