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0****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街道往多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多祝镇增光市场路口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粤LS****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幸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2毫克/100毫升。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传唤幸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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