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幸某甲,曾用名幸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街道**道**号**栋**室,住兴义市**街道**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幸某甲酒后驾驶贵EE****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木贾物流城往兴义市洒金方向行驶,21时15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福昆线2220公里100米即克玛井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幸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被现场查获归案,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幸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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