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栋,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诉讼代表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系深圳**物流有限公司总经办经理,联系电话1587839****。
辩护人卢玉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深圳**通物流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花园**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曾用名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系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物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不起诉单位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航运物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进口吸尘器的过程中,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涉案吸尘器,通过跨境电商零售,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额。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93857.28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管涉案货物进口的有关事宜,为被不起诉单位深圳**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具体经办涉案货物进口的有关事宜,为被不起诉单位深圳**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深圳**物流有限公司补缴税款、预缴罚金人民币178771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订单信息、报关数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深圳**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深圳**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深圳**物流有限公司补缴税款、预缴罚金人民币1787714.56元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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