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4********,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镇**村**组,2019年6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广某某驾驶贵J*****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孟某某在都匀市毛尖镇江**街路段起步掉头时,由于操作不当该车右后侧碰撞行人汪某某,导致汪某某受伤,广某某立即送汪某某到**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并拨打120接汪某某到都匀市区进行救治,随后驾驶车辆到**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广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及时救助伤者,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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