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凌晨,罗某某、索某某(被判刑)在广某某远牧点帐篷内把广某某砍伤后将其持有的仿制手枪拿走,两人投案时将该枪支上缴若尔盖县公安局。该枪支及五发子弹,即广某某侄儿降某某(音译)在十年前交给被不起诉人广某某用于打狼,降某某因病去世,广某某就一直持有该枪支,但一直未使用。被不起诉广某某到案后,对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仿制手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正常填装和击发制式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广某某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系轻微刑事犯罪;2. 被不起诉人广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3. 被不起诉人广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4. 被不起诉人广某某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仿制手枪一支,刚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5. 被不起诉人广某某持有枪支期间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6.被不起诉人广某某已年满64周岁,属于老年人犯罪,加之被罗某某、索某某两人伤害致重伤,残疾鉴定为十级,生活不能自理;7. 被不起诉人广某某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也没有其他犯罪嫌疑。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广某某有使用该枪支的行为,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认定广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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