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广某甲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涪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广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广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广某甲和广某乙为修建自家笋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自家山林位于南川区头渡镇方竹村小地名“烧鸡凼”山林滥伐林木60株,立木蓄积13.71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广某甲滥伐林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广某甲媳妇彭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彭某某先前的陈述中证实,自家笋棚垮塌后是广某甲、广某乙商量砍伐林木重新搭建,由广某甲和广某乙实施砍伐林木。但之后陈述称,是由广某乙自己实施砍伐。第二、广某乙的供述前后矛盾。广某乙第一次陈述证实,是其和广某甲一起到山林内砍伐的林木。但之后的供述称是自己实施的砍伐行为,广某甲在搭建笋棚的时候砍伐了两株。第三、广某甲的供述前后矛盾。广某甲先前供述其和父亲广某乙在笋棚垮塌后商量砍伐林木重新搭建,广某乙砍伐后其在上山搭建笋棚时帮助砍伐了两株。但之后辩解称自己不知道广某乙何时砍伐的山林。第四、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广某甲滥伐林木。综上,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认定。 故,认定广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