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单位广水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单位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21381MA********。诉讼代理人:安某某(公司财务),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2********,住河南省南阳市**县**镇**社区。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广水市**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单位广水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董某某在未支付工人工资情况下突然逃匿公司。2020年1月6日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张贴形式对广水市**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20年1月9日前支付48名工人工资共计355839元,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董某某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核算,其实际拖欠工资为182079元,另欠电工材料及安装费6000元,货运费10000元,向工人借款12000元。董某某家人于2020年8月17日在广水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主动将拖欠工人工资182079元全部结清,48名工人均向劳动保障监察局书写撤诉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广水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支付工人工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水市某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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