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广西某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证件号码91451302MA********,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号楼第**层**号。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广西某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来宾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广西某某某有限公司通过来宾市兴宾区政府的招商引资在**镇**村附近投资建设重组木产业园,项目用地面积200亩,该公司在申请占用林地手续还没有审批下来的情况下,为加快工程进度,在未得到占有林地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在工程红线范围内进行土地平整,后被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发现并移交至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兴宾区分局查处。经聘请来宾市**设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勾图设计得出,被广西某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进行土地平整的林地面积为84.135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某,其对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土地平整做项目建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来宾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某某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