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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广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5****,住所:南宁市兴宁区**路**号。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6年2月,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某某高速**至**段,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时任该公司贺州**路**至**段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一部分项目生产部**,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劳务队在取土时没有在**内取土,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经聘请梧州市**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钟山县同古镇某某村*林班54、58、60、62小班(**高速取土点)被占用的林地面积达1.0929公顷,为一般林地。

综上,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不是广西**集团有限公司集体或者其负责人直接作出的决定。

本院认为,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广西**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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