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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彭某2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601)。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6时30分许,彭某某与****公司总经理庄某一起到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所在的济南市历城区**十楼找该公司董事长徐某某索要工程款。因找寻未果,庄某将徐某某办公室接待区内陈列的水晶球一个、百年桃木剑一把、小种红茶两盒、梅花鹿标本一个、炮弹壳摆件一个分别扔到地上,导致上述物品损毁、地面六块东鹏牌瓷砖损坏。期间,彭某某按照庄某的要求在倒地的梅花鹿标本的头部碾压一脚,并将庄某实施损毁物品的行为拍照、录像后发送至两家公司合作的某某幼儿园项目微信工作群内予以公开。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彭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的水晶球、百年桃木剑、小种红茶、瓷砖的价值共计为人民币12036元。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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