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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乙故意伤害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9时许,庄某甲在帮忙维护龙海市**镇**村**道修填施工现场交通秩序时,与刘某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不起诉人庄某乙见状上前,伙同庄某甲共同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部等处致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三处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乙于2020年9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庄某乙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庄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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