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徐闻县**街道**。因三次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2013年、2017年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庄某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庄某甲未经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利用中药药材进行配料、混合制成药丸胶囊,并命名为“一种戒毒药物”对外销售。庄某乙明知其父亲庄某甲非法制药,仍与其父亲通过在徐闻县各地悬挂广告牌进行宣传该假药为戒毒药物。
2018年5月14日,徐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庄某甲家宅扣押“一种戒毒药物”共411粒。2018年8月15日,徐闻县公安局、徐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庄某甲家宅扣押“一种戒毒药物”共4625粒,并当场将庄某甲、庄某乙抓获归案。经徐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药品均为假药。
本院认为,庄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