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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罪)(庄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沿南靖县山城镇建设路由长兴路往荆江路方向行驶至**路路段,遇被害人王某某由路左往路右步行穿越道路时采取措施不力,致电动车碰撞到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安装遮阳篷的无牌两轮车至肇事路段,未及时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及,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参与抢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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