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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满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住黑龙江省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12 日12 时45 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黑M****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F 挂号毛鑫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燃煤,沿省道绥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绥肇公路42公里加800米交叉道口处超车时,与其前方同向左转弯由林某某驾驶载乘车人崔某某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林某某死亡,崔某某受轻伤的事故。庄某某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庄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也有一定过错,肇事后庄某某积极救助伤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同时对被害人及家属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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