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7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高速公路公安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E****9牌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大广高速双辽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22公里附近时,车辆滑入边沟,致发生车辆损毁,致乘车人陈某某即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岳母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取得了陈某某家属的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无犯罪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检验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略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照片、概览照片、细目照片;6.电子数据:事故视频照片光盘1张。
本院认为,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庄某某系死者陈某某的女婿,且为过失犯罪,同时庄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取得了死者陈某某家属的谅解,并且陈某某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庄某某的任何责任,决定对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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