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镇**墩****号,景德镇市**公司工作。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赣H20***小型汽车在景德镇市高新区****路****馆门口路段(非停车位)停车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动态,驾驶室左侧车门底部撞到同向正常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景临H2***二轮电动车右侧后脚踏板部位,导致马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8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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