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小区**楼**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本区云鹿路看见一制假广告后,在本区**小区**楼**室家中,电话联系制假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将其真实的户口簿信息发送给李,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让李为其制作1本户口簿,用于孩子入学报名。同年 11月26日,因上述户口簿遗失,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家中再次联系李,发送同一户口簿信息,并微信转账支付300元,让李为其再制作2本同样的户口簿。案发时,因遗失,该户口簿仅余1本。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户口簿1本。经鉴定,该户口簿系伪造,但其所登载信息与原件一致,系真实信息。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一本伪造的户口簿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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