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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2 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壁县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自今年4月上旬开始,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收集公民电话等个人信息11060条,存放在命名为11000 的EXCEL表格内,并在网上发布广告销售上述公民信息。目前核查发现,庄某某自今年6月以来,已经通过网络累计销售电话等公民信息合计15360 条次,共获利人民币4500 元。

1、2019年5月16日10时37分,庄某某利用QQ(号码52395****,昵称:涂彼仙)向QQ名为忆江南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条,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2、2019年6月5日12时43分,庄某某利用QQ(号码:52395****,昵称:涂彼仙)向QQ名为juliandanielle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从中获利人民币750元。

3、2019 年 6月11日8 时58分,庄某某利用 QQ(号码:52395****,昵称:涂彼仙)向QQ名为油炸花生米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11060条,发送的文件名称为 11000,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7月1日11时18 分,庄某某利用QQ(号码:52395****,昵称:涂彼仙)向QQ名为1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1500条,从中获利人民币450元。

5、2019年7月9日10 时04 分,庄某某利用 QQ (号码:52395****,昵称 :涂彼仙)向 QQ 名为宋老板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条,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出售的上述数据均是复制11000这 EXCEL表格内的数据,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已经对11000这EXCEL表格内的信息进行了查重复筛选,共得数据11060条。

民警分六次从上述11060条数据中抽样提取数据,通过支付宝转账实名验证方式,对提取的数据进行了真实性核查,共抽取数据2856条,核查得公民真实信息2155条,准确率为75.4%。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收集并出售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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