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2时55分,庄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古城镇建国村路段时处时,被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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