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将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汉族,高中文化,将乐县****局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俐亲,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将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将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1月6日0:20时,庄某某酒后驾驶闽GQQ***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新村出发,沿着环城路途径将乐高速路口**车业路口停了几分钟,掉头往将乐县水南喇叭口中石化加油站方向行驶,途径水南中学路口、水南环岛、玉华大桥、将乐四中到达了**大厦小区地下车库。后将车子从地下车库挪车到小区路面上停放。随后,因庄某某扰民、群众报警而案发。经鉴定,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9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庄某某辩解其将车子开到了小区地下车库暂停时,因心情不好再次喝酒,已鉴定的乙醇含量系庄某某二次饮酒造成,无法明确其驾驶机动车时的醉酒程度;第二次在小区内的短距离挪车系因地库临时停车堵在过道里,遂将车子从地下车库挪车到小区内路面上停放。本案醉酒程度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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