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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厨师,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4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段北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武装学校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4.3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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