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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15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L****小型越野车从惠东县大岭镇环城北路往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惠东大道恒升酒店红绿灯处被交警平海中队查获。经抽取庄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6mg/100ml。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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