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031984********,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宁波**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街道**幢**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该案,同年7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祠乘坐被害人胡某某的滴滴车到武侯区**酒店,后庄某某在下车时趁胡某某不备之际,将胡某某放置在手刹下储物凹槽位置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关机。胡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遂报警,民警于2019年6月30日16时许在**酒店将庄某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黑色苹果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75元。案发后,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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