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日照市**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醉酒驾驶鲁L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市文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登路与山东路路口北10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北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鲁LC****号牌货车相撞。经鉴定,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认定,庄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 10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主动完成交通文明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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