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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村,住河北省故城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庄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在京杭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杭大街与南镇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庄某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民警将庄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庄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131.32mg/100ml。其对鉴定无异议。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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