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67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醉酒后驾驶浙BX****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南白象街道南湖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经南湖新街与凤坊路路口百信购物前处路段时,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的车辆左前部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即,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现场等候并向交警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书,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方面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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