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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D3****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街道**村**号路段倒车时,车尾与放置在该路段的烤炉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烤炉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2.8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在此次事故中,因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该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轻微交通事故,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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