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6197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有限公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居委会**路**巷**幢**房。2013年12月25日,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以琼中公(交)诉字【2020】1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兴教路烟草公司附近的一家饭店与几个同事一起饮酒吃饭,大约在当天20时许,庄某某饮酒吃饭结束后便驾驶一辆悬挂琼DG****号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来准备回县医院宿舍家中休息,在当天20时40分,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到琼中县县城兴教路口时,被琼中县公安局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因庄某某不配合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在当天21时19分,琼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将庄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5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浓度为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 检察 长:陈应雄
检察官助理:邓鸿帆
书 记 员:李苗苗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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