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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居民身份号码3728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莒县****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路**城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mg/100ml。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 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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