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煤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03时06分许,被告人庄某甲醉酒后驾驶贵B****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小区沿麒麟路行驶至内环快线汪水路匝道 5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庄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4.2mg/100ml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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