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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晚23时3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崂山区同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八路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9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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