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住湖北省荆门市**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9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29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与海慧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lOOmL,遂送其至荆门市石化医院急诊科抽血送检。2019年8月3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3mg/100ml。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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